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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合同范本作用 第1篇
1、是合同成立的證據,根據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須能得到證明,提供證據,包括人證和物證。在用信件、電報或電傳磋商時,往來函電就是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書面形式加以確定,那么它將由于不能被證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為無效。
2,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為條件的。但在有些情況下,簽訂書面合同卻成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是合同履行的依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門,如以分散的函電為依據,將給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買賣雙方不論通過口頭,還是信件、電報磋商在達成交易后將談定的完整的交易條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個書面文件上,對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據,具有重要意義。
規范合同范本作用 第2篇
1、口頭形式它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口頭約定合同內容,無需任何文字記載。口頭形式主要適用于即時清結的交易。一般來講,這種交易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簡單、交易標的額較小、交易快捷等特點,其大多屬于現貨交易。合同訂立采用口頭形式最大的優點就是方便、快捷、簡單。因此現實生活中大量即時清結交易的存在,就決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口頭合同。如果合同金額較大卻采用了口頭形式訂立,這往往建立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
2、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了書面形式的定義,即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法》頒布前一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與口頭合同相比,書面合同多是履行期限較長、標的額較大、內容較復雜的合同,它的最大特點在于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爭議時容易舉證、分清責任,其優點與缺點正好與口頭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這是《合同法》的新規定,鑒于社會生活中各種合同極端復雜,僅僅書面與口頭兩種形式不能窮盡所有的合同形式。
規范合同范本作用 第3篇
格式條款在實踐中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樣性。主要分為如下幾種:
1、一是由單個企業自行擬定的格式條款,并被記載于合同書中。
2、二是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制定,被有關企業直接采用而記載于合同書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須知、通知、說明、告示等形式將格式條款張貼于一定的營業場所。
4、四是將格式條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據、文件(如車船票、飛機票、電報稿、保險單)之上。
本身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就存在著不可協商的這種特征,雙方都可以提前合同制定格式條款,盡管這可以提高各方在實際交易過程當中會產生的相關的效益,但是現在來看,合同格式條款其實也違背了契約自由的這一合同精神的。而且,合同格式條款的法律效率也有很嚴格的限制。
規范合同范本作用 第4篇
(一)一般規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據此,合同于承諾生效時成立。
(二)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并未簽字蓋章,意味著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達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認為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三)確認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在此情況下,確認書具有最終承諾的意義。
(四)合同的實際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此時可從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中推定當事人已經形成了合意和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書面形式或未簽字蓋章為由,否認合同關系的實際存在。
規范合同范本作用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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