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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修訂意見 第1篇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關于虛構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條款較《合同法》而言,屬于新增條款。結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關于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分析,筆者認為,在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參與了虛構租賃物活動時,需要結合出租人、承租人的意思表示,進一步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是否無效。如僅有承租人采用虛構租賃物的方式騙取出租人支付租賃物轉讓價款,而出租人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查義務核實租賃物權屬及價值的,此時不宜簡單套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此外,《_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1]一書中指出:“在同時存在虛假意思表示和隱藏行為的情況下,虛假意思表示無效,如果隱藏法律行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處理。如果隱藏法律行為無效,那么按照無效處理。”據此,如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以虛構租賃物的方式,實現資金借貸目的的,相應的借貸合同法律關系并不必然無效。
合同范本修訂意見 第2篇
對于七大功能模塊的寫法,請參見本書的相應部分,此處僅舉數例:
在定義條款的寫作過程當中經常會出現如下錯誤,應當在修訂過程當中注意糾正如下問題:
▌總定義和分定義混淆 合同當中基于陳述需要,同一定義在不同階段或場合,可能有不同的含義和適用范圍,所以這類情況需要多加小心,分別注明。
▌定義的限制條件過多 定義當中的限制條件最好盡量簡化,避免條件之間的與或關系發生交叉、并列或互相排斥導致定義混亂。
▌定義的前后順序錯誤 將定義順序與合同當中的出現順序逐一比較,審查是否一致。
▌標的條款常見錯誤 作為合同當中最基本的條款,但也經常會出錯,以下是常見問題:不動產作標的,經常在審查所有權證、抵押權、租賃權、優先購買權等權益上有所遺漏;動產為標的,除了在數量、質量、包裝等常見問題上遺漏外,還會在審查動產的所有權憑證有所遺漏,例如倉單或提單等審查不細致不認真,遺漏重要條款等;在權利為標的的合同當中,經常出現遺漏權利登記證書和標的權利與描述不清等問題。 一般而言,標的條款寫得越簡潔越好,比較保險的方法是將標的權利證書作為附件列在合同后面,這樣能夠盡量避免歧義。
在這個模塊當中存在問題較多的情況包括:
▌先決條件條款通常缺失 先決條件條款規定的是合同一方移交財產或支付款項的條件,這個條款對于合同一方控制合同風險非常重要,但目前國內合同起草過程當中對于這一條款的作用和寫法還沒有充分認識,合同當中往往沒有規定專門條款,僅散落在合同的各個部分當中。
▌標的交付條款有所遺漏 通常是對交割方式和標準不明確和有遺漏,例如:不動產交付,必須考慮租賃關系如何移交的問題,包括:租賃關系是否可以結束或必須延續、已經預收的房屋租金是否要退給買受人?不動產如果有拖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由哪一方承擔等;又如某些需要經過試用和運營階段才能測試出有無質量問題的動產,例如設備或貨物等,需要在合同當中規定驗收標準以及驗收運行過程當中質量問題如何劃分責任等;對于無形財產的交付,例如股權或知識產權等,均需要經過政府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取得相應的權利證書方為有效;有些不需要登記的無形財產,例如債權,必須對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這些內容也應當在合同當中規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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