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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在一個單位領導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對一個轄區(單位、系統)的發展、黨風政風建設和班子整體功能的發揮,乃至干部隊伍建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把手”所處崗位、地位的特殊性,決定了加強對“一把手”監督的重要性。《黨內監督條例》著眼于解決 “一把手”監督難題,把 “一把手”列為監督的重點。
縱觀近年國內、省內發生的重大腐敗案件,涉及 “一把手”的占比很大。這些人位居“第一”,手握重權,往往因專橫跋扈、為所欲為,利益熏心,淡忘宗旨,最終成為黨和人民的罪人。他們都有一個共性:思想上民主意識差,搞“家長制”,獨攬大權,特權意識濃厚;財務管理上亂開支現象較為嚴重,“一支筆”審批難以體現公心;工作作風上搞形式主義,華而不實;干部選拔上任人唯親,提拔裙帶;生活上揮霍公款,追求享受,見利忘義。反腐敗的實踐反復證明,凡是不受監督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進而走向腐敗。即使是原本德才兼備的人,當他的權力失去控制時,也完全有可能因私欲而腐敗。
盡管各地在積極探索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但體制機制不能跟進,存在監督缺位、乏力等問題。
一是認識不到位。“一把手”常常掌管人、財、物以及職位、機會等重要資源的分配權。這樣就容易造成一些“一把手”以“老大”自居,自恃特殊,不能廉潔自律,不能自覺接受監督,認為監督是挑毛病、找茬子。班子成員怕沾上“不團結”之嫌,不愿說;中層干部怕影響進步,不敢說;群眾覺得說了又沒用,不如不說,這很容易使”一把手”成為“上管不著、下管不了的”監督死角。 對監督的認識偏差,弱化了監督意識,就很難實施有效監督。正如一些腐敗的”一把手”所言:“我的權力太大,稍不注意,權力就會轉化成金錢,監督對于我形同虛設。”“官當到了我這一級,就無人監督了。”
二是監督執行不力。現在有的法規和制度過于原則,難以把握操作的尺度。有些法規和制度隨著形勢的發展又顯得容量太小,使一些人有空可鉆。有的“一把手”對制度規定置若罔聞,我行我素;有的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使已有的監督法規和制度形同虛設。監督滯后,問題不是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而是事后發現和查處,沒有做到事前、事中進行監督。
三是監督制度創新不夠。近年來,各地在強化對領導干部監督方面制定了不少制度,但存在著正面規范行為的規定多,違反規定后處置措施少;原則性規定多,具有操作性規定少等問題。有的條規制定滯后于形勢的發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一把手”監督作用的充分發揮。另外,各種監督形式未能形成協調互動的整體,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職責、權限以及監督活動的范圍、方式、程序等,都缺乏縝密的具體規范,造成了不同的監督體系之間,甚至同一監督體系內部,難以形成層層相依、環環相扣的權力與責任或權力與義務的明晰關系,容易造成監督時情況了解不全,問題調查不清。
如何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我們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歷史經驗時曾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看來,為了保證”一把手”確實能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我們除了要不遺余力地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增強領導干部拒腐防變意識外,更要把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視角放到制度建設上來,不斷研究制定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權力的制度、規定,規范“一把手”權力的運行程序,明確應當承擔的責任,使“一把手”的權力既得到應有的法規保障又受到合理制約。近年來,我區結合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在不斷拓展廉政教育渠道,加大以案說法、警示教育的同時,狠抓制度建設,著力破解 “一把手”監督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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