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明確規定,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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