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社)社有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以下統稱負責人)的管理監督,促進負責人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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